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出售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单位自管房出售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青房改办发(1997)5号
1997-03-1
1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青房改[1996]5号文的规定和九五年度公房出售的实际情况,现就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出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九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的出售
1.自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更换“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个人购买公有住房交款单”,各单位可根据需到市房改办认购。
2.凡在九五年度经市房改办批准出售自管房的单位,若九六年度继续向职工出售,均需到市房改办重新办理登记后方可出售。向房改办提出的售房申请中需注明九五年度已售房的面积,户数,售房款额。
各产权单位在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同时将构房申请人的情况按“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明细标”(标五)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其“表五”的内容或数量如有变化,应重新填写并及时报市房改办.
3.九六年度计算实际售房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职职工和九二年以后离退休职工的构房工龄仍计算到九二年止;
②房屋折旧年限应计算到九七年;
③按95年度售房的价格和政策计算出的成本价乘以1.175,即为96年度的实际售价。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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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资料及原购房有关资料报市房改办,经审核确认后,持计价正确的“交款单”到售房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退款手续。
3、因“两证”不全而影响购房申请人不能购房的办理意见
自管房单位因其房屋“两证”不全等原因未批准售房,而导致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且在市房改办备案的居民不能购房的,无论该房屋“两证”何时具备,其购房申请人仍可享受购房申请登记时的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但购房人缴交购房款时,需补交购房申请登记时公房出售年度末至购房日期间的购房款的利息。其时间不足一年的,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超过一年的,按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利率计算。买卖合同和“交款单”中的实际购房款按购房时公房出售的售房价格及政策计算出的购房款填写,其实际购房款与购房人申请购房登记时计算的购房款及利息之和的差额由售房单位承担,并足额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