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
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2016〕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性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蒙西、蒙东执行相同补贴行业范围和标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不予补贴。具体扶持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确定。按国家要求已列入自治区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不在此列。
二、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三、新建电解铝项目实施价格联动机制
对于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电价,以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基准进行三方价格联动。当铝价11500元/吨时,通过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价0.15元/千瓦时,电网公司根据三方合同收取0.1元/千瓦时,形成用户到户电价0.25元/千瓦时。铝价上涨时,三方价格按一定比例上浮。以此为基点,三方签订价格联动合同,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用电试点
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优势特色产业,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区域资源能源优势,消化地区富裕装机,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装机容量集中的地区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价改革试点。试点园区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园区新增电量需在5亿千瓦时及以上,园区内企业需属于上下游关联产业或产业联盟。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节能环保要求,考虑地区实际,先期试点园区产业主要为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鼓励园区成立售电公司进行配售电改革,售电公司应积极参与园区内配电网建设。试点园区内企业生产用电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的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政策执行。试点园区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五、支持公用火电企业与用电企业重组
支持公用火电企业在现行政策下,发挥电力优势,自建用电项目或招商引资发展新产业,新增的用电负荷可直接供电,采取自备模式运行;新增用电企业也可对公用火电企业进行重组(原则上全额控股对方),重组后也可采取自备模式供电。重组电厂的系统备用费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执行。如需异地自备,过网费的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规定执行。
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全额控股对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视自治区工业经济具体情况确定停止日期或变更有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15〕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通知》(内政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5月24日
第二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1995]12号【发布日期】
1995-02-14【生效日期】
1995-0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5年2月14日鄂政办发〔1995〕12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流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内贸部成立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提高对流通改革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工作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流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流通决定着生产与消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也最为困难的是解决好流通问题。解决流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把流通领域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形成。
2、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从当前我国商品流通的实际出发,解决好流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必须把“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作为指导思想,把加快建立起以“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为主要标志的商品流通体系作为奋斗目标。
二、
二、加强对商品流通的宏观调控
3、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商品流通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稳定和国家重点建设十分重要。中国市场的容量很大,发育又不成熟,没有一定规模的储备,难以有效发挥调控作用。到本纪末,要建立粮食、棉花、食油、猪肉、食糖、钢材、有色金属、橡胶、纸张、成品油、化肥、农药、农膜、边销茶等重要商品储备。
4、按照不同的调控目标,国家储备分为战略储备和市场调节储备。除了继续完善战略储备外,重点要建立健全市场调节储备,由流通主管部门管理,用以平抑价格、稳定市场。市场调节储备除粮、棉、油外,还要包括肉、糖、化肥、农药和钢材、有色金属、橡胶、纸张等重要商品。为用活管好市场调节储备,要建立并完善储备管理办法、轮换更新制度和吞吐调节机制,使储备商品既能发挥调控作用,又能保值增值。
5、商品流通宏观调控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由流通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的市场风险调节基金制度。现在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已开始建立,要用活管好,并不断充实。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其他重要商品的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应由财政给予拨款支持,还可以采取对储备商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或是由承储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等办法。粮、油、菜等专项补贴减下来后,应足额用于建立和充实这些商品的风险基金。
6、除中央的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外,要建立完善地方性的重要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由地方流通主管部门管理,用以解决地方以丰补歉、调剂余缺、应付局部性自然灾害及其他不测事件的需要。地方储备商品的具体品种为粮、油、糖、肉及地方政府决定储备的其他商品,数量一般应不少于一至三个月的商品性消费量,资金、费用参照中央的做法,由地方政府解决。各地市场发生波动,首先应动用地方的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动用中央储备。凡不建立地方储备或地方储备数量严重不足的,不得从中央储备中受益。
7、为有效地发挥储备商品的调控作用,要切实加强储备设施的建设,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现代化的国家储备仓储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原则,在重点产销区、交通枢纽、沿海港口以及其他重要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由中央直接掌握的大中型储备库,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地方储备设施。储备设施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基建和技改计划。
8、把较大比例的重要商品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是加强流通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进一步深化商品购销体制的改革,通过计划收购、国家定购、国家订货、合同订货和进出口贸易等多种形式,使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掌握较大比例的商品资源。要抓紧建立起粮、油、肉、糖等少数重要商品的区域间调拨制度。国有粮食企业除了要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外,要在油料主产区实行国家定购,对收购品种、数量、价格作出规定,力争掌握70~80%的商品油源。国有食品企业要通过大力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发展以肉联厂为龙头的生猪产销一条龙服务等形式,扩大猪源,提高生猪经营的市场占有率,大中城市国有食品企业的生猪批发经营量要达到社会流通量的40%以上。国有蔬菜企业要通过积极参与蔬菜基地建设、努力扩大批发经营等形式,提高市场占有率,大中城市批发经营量要达到社会流通量的20%以上。国有糖酒公司要增强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糖的调控能力,大中城市食糖批发经营比重要达到社会流通量的40%以上。流通部门所属的粮、油、肉加工企业,也要在稳定市场中发挥骨干作用。
9、建立对密切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控制度。大中城市要监测主要商品价格的涨跌动态,定期公布粮、油、肉、禽、蛋和主要蔬菜品种的批发、零售指导价,实行社会监督。
三、
三、培育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
10、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发达的商品市场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流通主管部门,都要依据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品市场规划纲要》,作出本地商品市场建设的规划。
11、现货批发市场是商品市场体系的基础。除了抓紧建立完善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外,要把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作为重点,特别是在重要销区和产区,如北京、上海、成都、海南,建立几个辐射面宽的大型鲜活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各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改造或新建一批地方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粮食主产区要抓紧建立起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继续培育餐旅服务业的商品技术市场。期货市场现阶段不能盲目发展,重点是抓好经国家重新核准经营的十五家期货交易所的试点工作,严格规范交易秩序,加强资金风险管理,防止大户垄断操纵,控制过度投机行为,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12、多方筹集市场建设基金。一是继续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全国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并用好国务院安排的蔬菜批发市场专项贴息贷款;二是落实和用好网点建设费等优惠政策,把市场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三是在政府统一规划下,由企业出资建设市场,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吸收社会奖金包括外资参与市场建设;四是鼓励流通企业利用自身的仓储设施和场地进行市场建设。商品市场特别是大型市场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政府基建计划,并在地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3、在建立商品市场过程中,必须改变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建立统一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规体系、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稳定可靠的调控体系、灵敏及时的信息体系等,把软件建设摆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1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赋予内贸部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商品市场的职责,根据《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对重要商品的中心批发市场与地方批发市场,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同时要建立在中心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批发商资格审查制度。各地流通主管部门也应参照以上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现对商品市场的归口管理和有效调控。
四、
四、转化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5、1995年加大要国合流通企业的改革力度,把实行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改进内部管理等改革和发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参加国家和地方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结合内贸企业自身的特点,加快改革步伐,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未参加试点的企业,也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内贸企业的改革重点是产权制度:一是要改制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要加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步伐;三是要切实承担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四是要抓紧建立对企业领导的奖惩和约束机制。
16、国合流通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必须改变目前小型化、分散化的现状,迅速提高组织化程度。具体方法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采取试办综合商社、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或采取组建、改造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形式,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规模经营能力,尽快培育出100个具有相当实力、市场占有率高、能发挥主导作用的大型国有流通企业。已组建起来的内贸企业集团,特别是由行政机构成建制转成的内贸企业集团,要力争取得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资格,理顺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的财产关系,努力办成能发挥规模优势、综合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
17、批发企业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彻底转变经营思想、经营机制、经营方式。目前有一些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改革形式值得总结、完善和推广。一是扩大代理,加速周转。发挥专业化流通的优势,按照平均利润原则,大力发展代理,建立在经济上对生产企业具有吸引力的新型联合方式。生产资料的代理制要从钢材与汽车两个产品开始突破。二是试办连锁,发展配送。利用批发企业的进货渠道、储运设施等优势,试办连锁经营,发展商品配送,为零售和生产企业承担进货、分货、配货、送货等业务。三是一业为主,综合经营,扩展多元化经营,特别是向投入较少、收效较快的领域,如生产、高科技、运输、餐旅服务、房地产等领域渗透。四是优质服务,以质取胜。要抓住大用户和城市市场,而且着力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努力提供质量好、效率高、费用低的综合服务。五是清理包袱,逐步消化。粮食部门的历史亏损,国务院已经决定对其中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全额或半额停息。商业、物资、供销部门的历史亏损,也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18、小型内贸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改革步伐。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贸企业,要区别不同资产来源进行清理,有的要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成份,有的作为集体股本,有的作为个人股,实行股份合作。继续推行“改、转、租、卖”等形式的改革,而且要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基层供销社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建制,强化管理,改进服务。“国有民营”的改革形式要严格限定在边、小、微、亏企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保证承租者交回流动资金,按时交纳包括各项费用在内的承包费,对就业者承担合理规定的各项义务。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内贸企业,应大胆依法实施破产。
19、粮食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两线运行,分别核算,搞活经营”的原则,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各地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自我发展。
五、
五、积极扩大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
20、内贸部门由过去单纯的国内经营,向内外贸经营相结合的方式转变,有助于壮大内贸企业的实力,发挥国合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还有助于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加对国内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由内贸部门根据国内市场需要,提出重要商品进口计划,并组织投放市场的决定,使内贸系统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调控市场方面迈出实际的步子。
21、赋予内贸企业进出口权的试点,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得到进出口权的内贸企业,要采取建立出口基地、开辟客户渠道、培养专业人才等实际步骤,扩大出口的能力。要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使已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能经营自己的主营业务,平等地参与对外贸易。没有进出口权的内贸企业,要积极采取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联合联营等方式,参与外贸经营,扩大进出口业务。积极扩大劳务技术出口,带动相应商品和管理技术的出口,加速开拓海外市场。
22、在六个城市和五个特区进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要继续抓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积极试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连锁商店、配送中心、物流中心,有计划地探索建立中外合资、合作批发企业,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流通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流通业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23、要结合流通企业服务、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档次服务和产品方向投入,提高流通服务和流通工业产品质量。积极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加大仓储、运输、配送等流通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流通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步伐。
六、
六、推进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建设
24、流通产业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提高流通效率。从现在到本世纪末,要集中力量加快流通产业基础设施的技术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要多方筹资、投资,改造和新建一批基础设施,包括改造现有仓储设施2000万平方米;建立4000万吨粮库,40万吨食用油罐,40万平方米储备糖库,80万平方米棉花储备库,500万平方米化肥仓库,2万吨农药储备库;新建和改造铁路专用线150公里;增加运输车辆和运输船只;建立100个大型经营场所,改造200个中型、1000个小型经营网点;建立10个大型钢材、木材和散装水泥及混凝土等加工配送中心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信息网络系统,主要包括重要商品市场监控及国家调节储备调度网络系统,批发市场电子交易信息网络系统,流通网点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大力发展集装、散装、冷藏、大吨位汽车等新型运输方式,逐步建立与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的,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的储运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一批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一个大型废金属交易市场和全国再生资源网络系统,加快提高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加工技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原材料与能源的节约代用技术,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25、流通设施和网点建设资金,要广开门路积极筹措。流通设施中属于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应列入政府的基建和技改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要通过建立粮食网点转向改造基金,来加快粮食网点的建设;城市按规定收取的商业网点费应收足,并由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用于网点建设;流通企业使用的建筑物和场地,应允许自行开发或联合开发成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流通设施的开发、改造、建设要大胆利用外资。
26、学校教育与在职教育并重,培养具有现代科技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流通人才队伍。内贸系统要深化教育改革,增加教育投入,尽快使职工总数中具有大中专学历水平的人员比例明显提高。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和法律人员,特别是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训和培养。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流通行业协会等机构,抓好对全社会商品流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整个商品流通行业的人员素质。
七、
七、加强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
27、加快流通产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流通法制建设,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规范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加快流通立法步伐,抓紧起草《商品交易法》、《拍卖法》、《粮食法》、《供销合作社法》和《酒类管理条例》、《屠宰管理条例》、《拆船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饮食服务业行业管理条例》、《废旧物资利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对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可能,先行制定地方性流通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做好“二五”普法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8、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切实注重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流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另设法律服务机构,为系统内的企业和有关商事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中型流通企业原则上应设立法律顾问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
八、
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应本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机构的具体设置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但流通主管部门必须是政府的必设机构,流通行政工作必须有专门机构去做。
30、加强对全社会流通的行业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国内贸易部的职责,也是加强流通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大流通、大贸易、大市场的要求,把流通的行业管理从内贸系统扩大到全社会,切实担负起各级政府赋予各级流通主管部门管理全社会商品流通的职能。为加强行业管理,政府可以赋予流通行业协会一定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流通行业协会的作用。要加强内贸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流通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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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目标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同时,省政府也将对各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备案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年度核查制度。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基本农田,都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凡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地区,要在2005年6月底之前尽快完善。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三)认真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要将耕地开垦费列入工程概算并依法足额缴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实行鼓励土地开垦政策。在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的过程中,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大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
三、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普查。要在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地单位内部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加强对具体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及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三)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凡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不涉及调整具体地块的征而未用或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根据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依法重新调整安排或出让给急需用地的企业。
(四)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条件的地方,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调整基准地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各地基准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用地报批时一律就地全额上缴入库,确保专款专用。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四、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逐级报省政府审查后公布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应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他地区不应低于14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三)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管理。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暂停审批建设用地。
五、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2005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领导干部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主要对象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内容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加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信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违法占地等违法用地案件,严肃处理违法人员。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三)加快土地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土地登记、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土地、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有关土地管理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建议报批,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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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是现在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所有经营单位、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一)清理整顿批发经营单位。
1、对现有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进行清理。凡国务院《通知》中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单位(包括省内炼油厂、油田、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及所属单位),一律取消批发资格。现有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四个条件是:(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2)有一定的资金;(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储运设施;(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零售加油站。批发经营资格,由各级石油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级财办(财委、商委)审核,经上一级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