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以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机关工人可适当高定岗位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在工资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工资套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关于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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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十二、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