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模版]

东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参照中央、省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一列银行账户构成。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1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代理银行的市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必须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3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4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预算科作回单;

第十六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1.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回单;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预算科作回单。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申请划款所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5行国库科留存备验。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交),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6《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算科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留在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三条在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7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时(含)之前收到的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时之后收到的,可以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时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在营业日15时(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日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时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在营业日15时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时这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8在16时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算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业务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划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

(一)市财政局将批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汇总申请书》中的用款额度,分别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相应的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须将各级预9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10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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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发:《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印发。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