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模版]

附件: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1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

-3第十八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非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批

-5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臵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逐级汇总按月编制。

第二十八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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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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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情况的专项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的,预算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四十四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纳入工资统发改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五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保局的要求,每月18日前提供下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七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本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区编办负责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保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事信息和相关工资标准。

-11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具体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以及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规定的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

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批准后可不作为采购支出管理。

第五十四条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还需要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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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如遇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支出按•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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