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党政机关违规车辆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四条

从严控制保留车辆。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

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制度,承担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车辆处置工作。

第六条

保留车辆的范围仅限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各部门各单位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保留车辆编制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核准各部门各单位的保留车辆。

第九条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取消。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封存停驶。各部门各单位将取消的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需在三个月以上)以及随车工具。

自车改之日起,对封存停驶的所有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和调整车上配置,不得擅自处置车辆,不得涂改车籍资料,不得故意销毁车辆资料等。

(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批复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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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