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

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

(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汽车、航空、食品、生物医药、新材料、光伏、光电、机电、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并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跨市企业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5、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4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有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前在南昌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并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跨市企业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5、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

7、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均应改制为分支机构

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注册资本金(下同)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补助资金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在每年本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后予以补助。如果总部企业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当年按比例计算的开办费补助额,则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数予以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补助资金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在每年本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入库后予以补助。如果总部企业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当年按比例计算的开办费补助额,则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数予以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其初次到位注册资金应在政策规定的起点以上(含起点),以后年度增加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用地政策

1、原有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在符合城市(镇)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办理用途变更手续,根据原用地使用权类型不同,按以下方式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①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批准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政府批准时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评估价格

②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批准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政府批准时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60%

2、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参照土地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且不得低于宗地取得成本价

3、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之间,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4、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缴纳时限。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分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包含宗地竞买保证金),余额最迟缴纳时间不超过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一年。

5、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总部企业自持为主,未经市、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分割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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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南昌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兑现奖励;《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中有关扶持总部经济条款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中涉及到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予以奖励的,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级财政分级负担。同一企业享受的总部经济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励三项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