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作者:严之尧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2012-08-0612:40:2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突围、城乡经济和谐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一方面,明晰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权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逐步赋予集体土地的完整产权,包括对土地的永久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细化设置发展权、典权、地上权等土地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强化土地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合法财产权益,为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建立合理、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严格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同地、同权、同价”的指导思想,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农村集体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探索建立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并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城乡土地优

化配置。进一步完善资源要素的价格形成和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理顺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假设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同时将征收总量的10%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农民,按照每年新增800万亩计算,20年集体建设用地在城市的总量仅有1600万亩,而到2020年我国国有建设用地总量将有可能超过25000万亩,其占比不及6.5%。这样既不影响城市土地国有的主体地位,又可以用较小的集体建设用地比例,解决较大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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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按照“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的原则改进征地工作机制

一方面,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和基层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个人与政府、企业的平等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服务为基础、人民群众组织为主体、市场配置机制为主导的新格局,让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发展等问题真正成为老百姓自主的事情。通过建立经费奖励、投劳投工报酬等新的利益机制,真正放手、赋权和让利,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发参与。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征地拆迁公司,作为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地方政府经过合理评估后,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部分归农民集体使用与分配。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受益者,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引入司法裁决机制,做到征地程序公开透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畅通更多利于农民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渠道。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条件让公众广泛参与,使征地工作相关重要决策事项都充分地体现群众意愿。尤其针对一些基础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经营管理能力有限的地区,要加强乡镇和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将干部行政违法问责的范围覆盖到各基层管理干部,严防出现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