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与绘图工作方案

为明确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的划分,包括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普查区三级。区县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普查机构指导下,由区县普查机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区县普查机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具体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划分原则

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应当遵循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和就近原则。

1.区县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制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区县普查区域。

(2)对于有争议的地区,经有关各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报告市普查机构,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协调,各区县普查机构必须执行市普查机构的裁定。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视同独立的区县级普查地理区域,其普查区域范围为实际建成区范围。

(4)全市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

2.乡(镇、街道)级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区县普查机构以民政部门勘察设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

-12区划图、行政区划代码等资源,建立全市经济普查普查区电子化划分工作底图综合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按a0幅面打印各区县的乡(镇、街道)界线图,下发到各区县普查机构。

3.8月15日前,区县普查机构上报标注普查区信息的乡(镇、街道)界线图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在乡(镇、街道)界线图上绘制普查区界线,标注所有普查区名称和12位行政区划代码。如果发现乡(镇、街道)界线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市普查机构反馈。市普查机构根据反馈信息,组织公司对乡(镇、街道)界线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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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普查区要配备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区详图的核实和补充绘制工作

7.普查区详图与建筑物信息一览表中的建筑物顺序码必须一一对应;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表中的建筑物编码必须在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列示的建筑物编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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