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核
(试行)为了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备工作
(一)组织机构
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登记核(换)发证业务。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辖区内有关具体林权登记核(换)发事宜。
各乡镇林改办在县林改办具体指导下,负责承办林权勘查登记工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配合核(换)发证的林权确认工作。
(二)技术队伍的培训
县林改办负责对参加林权勘查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本次核(换)发证工作的政策依据,通过培训使所有参加核(换)发证的工作人员掌握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核(换)发证的程序、林权勘查工作方法,确保核(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设备设施、资料准备
准备1:1万或1:
2.5万或1。5万等比例尺地形图、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天然林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规划图及其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等资料。林权证实行定点印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到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定点厂家印刷。各县到省林业厅购买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购置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电脑、票证打印机用于林权证资料输入、管理及打印,同时要有专用的林权资料档案柜,以备证、照、表格、资料归类存档保管。
(四)宣传发动
各地要召开乡(镇)干部职工、村委会干部、有关部门参加的动员大会,布置林权登记核(换)发证工作,利用标语、公开信、广播、电视等,宣传本次林权核(换)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使群众了解本次核(换)发证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真正体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搞好核(换)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核(换)发证机关及范围
此次核(换)发林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核(换)发证的范围是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核(换)发证范围。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三、集体林权有以下产权形式
1、自留山。“三定”时划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2、责任山。“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定。
3、集体统一经营林地。“三定”时未划分,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的林地。
4、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发包,由个人、联户和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
5、其它方式流转林地。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的林地。
6、均山形式。指本次林改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按本组人口平均分配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
7、“分股”、“分利”形式。指本次林改中将集体林地林木折股(按利)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平均持有,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
四、核(换)发证的依据
1、林地所有权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提交林业“三定”所发山林权证,经行政司法调处过权属纠纷的应提交协议、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2、自留山、责任山由自留山主或权利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要求恢复按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区分,并分别提出申请核(换)发证。
4、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要求分到户的,其林地使用权按户申请核发林权证;
要求不分山到户的,林地使用权登记由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核(换)发林权证。
5、申请其它方式承包(流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相应林权所有者提出,提交林权证明及承包(流转)合同等资料,其中:
(1)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如未载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的,须经完善、规范后登记发证。(2)家庭承包获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因原有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作为林地承包人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仍由原承包方进行林权登记申请。流转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按签订的流转合同执行。(3)家庭承包获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要求登记的,应予登记发证。其中采取转让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完善承包合同后,登记发证。
6、林地使用权与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一致时,林权证应换发给林地使用权者,山上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协议。
7、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权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核(换)发证的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核(换)发证程序
对辖区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核(换)发林权证,核(换)发的林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按照“申请
审核
勘查
公示颁证
建档”六个程序规范操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各种表格填写内容要准确规范、工整清楚,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字。对经营范围和地块的四至界限表述要清楚、明确,文字叙述不能抽象或模棱两可。
2、林权证的填写、审核、发证各环节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负责,并明确责任制,不得乱填、乱发。对不按规定发放林权证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