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1]169号【发布日期】

1991-09-25【生效日期】

1991-09-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25日甘政发〔1991〕1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下同)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科委具体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开发区的范围是。以兰州市城关区宁卧庄地区为中心,南至定西南路,西至天水路,东至范家湾610―1规划马路,北至滨河东路延伸至段家滩,总面积为5.2平方公里。其中以南昌路、渭源路、科技街、定西路为高新技术开发辐射和经贸区,南河道为产业基地。

第四条第四条开发区高新技术发展范围,执行《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实行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把开发区办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带动传统产业发展的辐射源,实现“东挤西进”双向开放的窗口和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试验区。

第六条第六条开发区发展应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以改革促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互补并存;科(技)工贸一体化;促进科学与技术发展同提高本省产业技术基础相结合;国家适当扶植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相结合及对开发区内企业、人员实行待遇优惠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科委认定批准进入本开发区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和部门。

第二章体制

第八条第八条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开发区领导小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监督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开发区办公室归口省科委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开发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关于开发区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开发区发展规划、计划;

(三)负责新建企业认定预审,企业高新技术和产品认定、鉴定、开发立项审批及其它业务活动管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管理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业务,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科技、商务人员出国审查和引进国外专家的立项审批,审批1000万美元以下的资金引进、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和企业引进仪器设备的预审;

(五)筹集管理开发区发展基金;

(六)负责企业人事、劳动工资的综合管理;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设立开发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省内各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讨论和参与制订开发区发展规划;

(三)参与开发区内重大技术问题论证、项目评估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开发区内建立工商、税务、审计等服务体系、接受其主管部门领导和开发区办公室的领导,分别负责有关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专业银行根据需要在开发区内设立办事处,负责对企业的信贷投资业务。开发区内可根据需要建立高新技术股份投资公司,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信贷担保和风险资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开发区内可建立技术进出口公司,管理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兰州海关在必要时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和关税的征管工作。

第三章基本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抢占土地和阻挠开发区建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市人民政府每年给开发区下达一定规模的基建“笼子”,根据财力安排基建计划和配套资金,进行开发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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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