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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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