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经济体改委、商委关于广州市商业系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方案的请示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
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号:渝府发[2003]85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生效日期:2003-11-27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行政审批向市场资源配置的全面转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赵公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交委副主任丁纯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以及市交委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审核、确认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运管局,孙万发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交管局和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选派1名熟悉该方面工作的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在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取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年费征收制度,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有偿投放,长期使用(25年)的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经营权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三)主城区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含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置换的出租汽车),全部纳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
(四)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现已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向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收取)交纳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在2005年内办理手续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交纳6万元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款。通过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和交款证明,取得“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由市交委运管局核发)后,转入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管理制度管理。经营者应从转入的当月起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
三、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出租汽车以本文行文之日起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
1.主城区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
2.新增投放的(含按规定由中巴车置换投放的)出租汽车。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规范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投放制度。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应新增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但投放数量应经测算,投放后出租汽车营运实载率应不低于55%。
市政府可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及市场情况,采取适当投放经营权证等方式,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调控。
根据本实施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可会同其办公室及市交委运管局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