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3]29号【发布日期】

2003-07-21【生效日期】

2003-07-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第八条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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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