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使用一份“报告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种类别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报告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单”,不得缺项,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无误验收签字后,“报告单”第1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栏,“报告单”第2联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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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回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