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交收细则、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收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交易所、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委托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给交易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违约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交易所的损失。

第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交易所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

第七条商品最小交收单位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基准交收品、替代交收品及升扣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二章交收商品

第九条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交易所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第十条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按该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不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得参与交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商品等级。

第十一条商品采用交易所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第十二条《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交易所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交易所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

第十三条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交收标准第一节胡萝卜

第十四条最大订货量:2000000批;交收单位:2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第十五条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收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scjs/hlb2010-1)》交收标准的胡萝卜。

第十六条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节辣椒干

第十七条最大订货量:1500000批;交收单位:10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

第十八条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辣椒所标》)的二级朝天椒。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

(一)符合《辣椒所标》的一级朝天椒,升价为交收价的3%;

(二)符合《辣椒所标》的三级朝天椒,扣价为交收价的5%。朝天椒含水量升扣价标准:

(一)按《辣椒所标》(scjs/ljg2010-1)交收的,如果含水量小于标准含水量14%,则按照交收价计算;如果大于标准含水量,则按交收价进行扣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价=(实际水份含量—14%)×1.2×交收价。

(二)按《辣椒所标》(scjs/ljg2010-2)交收的,如果含水量小于标准含水量16%,则按照交收价计算;如果大于标准含水量,则按交收价进行扣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价=(实际水份含量—16%)×1.2×交收价。

5月到10月份交收产品含水量超过18%的不予交收,11月到4月份交收产品含水量超过28%的不予交收。

第十九条辣椒干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xiexiebang.com)公告为准。

第三节马铃薯

第二十条最大订货量:5000000批;交收单位:300批;交收数量溢短:30000公斤±5%。

第二十一条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无公害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scjs/mls2010-1)》(以下简称《马铃薯所标》)的一级马铃薯。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符合《马铃薯所标》的二级马铃薯,扣价为40元/1批。第二十二条马铃薯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xiexiebang.com)公告为准。

第四节南瓜

第二十三条最大订货量:4000000批;交收单位:5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第二十四条南瓜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一)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执行的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升扣价规定如下: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以下简称《南瓜所标》)的一级红栗类南瓜。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

1、符合《南瓜所标》的二级红栗类南瓜,扣价为40元/1批

2、蜜本类南瓜作替代交收时,相应级别蜜本类南瓜每两批抵顶相应级别一批红栗类南瓜

(二)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1-1)执行的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升扣价规定如下: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以下简称《南瓜所标》)的一级南瓜。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符合《南瓜所标》的二级南瓜,扣价为40元/1批。

第二十五条南瓜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xiexiebang.com)公告为准。

第四章交收流程

第二十六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所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合同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进入交收匹配阶段,最后交易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易的截止日期。凡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参与按期交收的交易商在最后交易日之前提出交收申请,填报《交收申请单》。

交易商按规定提前提出交收申请并经交易所核准的,可进行提前交收。

第二十八条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前,交易商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且最后未转让的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交易所批准后,也可按照协商结果,在交易所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收匹配制度。交收匹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货地点、数量确定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对应关系。交收匹配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交易所于最后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匹配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交易商。第三十条买方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供办理货权转移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货单位等。交易所根据匹配通知单及交易商提供的资料开具提货通知单,交易商可到交易所领取提货单,交易商可凭提货单原件到相应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买方交易商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交易所转交,以便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

买方交易商委托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代为转交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交易所仅负责转交,买方交易商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及相关事项进行交收结算。交易所注销卖方交易商用于交收的注册仓单,并向买方交易商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交易资金账户。

买方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收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交易所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交易商应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收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收到卖方交易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交易商领取该发票。卖方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票的,卖方交易商须按全额货款的20%向买方交易商赔偿,交收结束。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交易商补交货款,买方交易商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交易商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交易所在买方交易商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交易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交易商,否则每逾期一天交易所可对卖方交易商处以未开部分金额的1‰的罚金给买方交易商作为补偿。

第三十三条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收价和升扣价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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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