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灾后重建、廉租住房、经济房方案的通知

都府发[2008]73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5.12大地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积极开展住房重

-1-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建成配套比较完善、具有产业支撑、人与自然相和谐、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特色突出的农村新型社区,尽快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总体目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农村原址重建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统规自建的项目2008年底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50%以上,建成入住率达到40%,2009年底全部建成入住;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项目2008年底开工率达到40%,2009年上半年全部开工,2010年全部建成入住。

二、重建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因地震致使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虽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为严重损坏不能再居住(以下简称灾毁房屋),且在当地有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农户可自行聘请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由市建设局确认。鉴定结果与原房屋评估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因地震造成村民住房受损,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补助标准:

1、一般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一般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16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19000元,6人及-2-以上家庭的补助22000元;

2、困难农户。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困难农户,1-3人家庭的补助20000元,4-5人家庭的补助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的补助26000元。

3、家庭及家庭人口的界定:

补助家庭指完整家庭户,一个完整家庭涉及多个户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家庭人口按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和两劳人员的均计入该户家庭人口数。

4、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的界定:

一般农户为除农村低保户外的其他农户,困难农户为2008年5月11日前民政部门已确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低保户。

5、完整家庭户、家庭人口、一般农户与困难农户由村组核实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房屋虽能居住但经过评估确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村民(当地正住户口)房屋必须异地重建,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自愿申请集中居住的非灾毁住房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与重建,无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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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根据房屋安全评估意见及市建设局确认意见,以村组为单位对灾毁住房的农村家庭、人口、补助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在受灾农户拆除灾毁房屋排除危险后,由市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以“一折通”服务系统逐户发放,并建档备案。

四、重建方式

(一)原址重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鼓励村民原址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

1、申请原址重建的,应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原宅基地点位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安全隐患;原宅基地点位不影响该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2、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重建面积将按照人均30平方米重新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原有面积核定,但每户增加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凡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后,按照现行农房建设标准规定及简易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用地规模、建设质量、外观风貌等须按照国土、-4-建设、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在自行拆除危房后进行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联建,其建筑面积控制在已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2-3倍

4、确因地质灾害危险避让,可就近易址重建,原宅基地除因地质灾害灭失外的必须还耕

(二)统规自建

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重建的或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可以选择统规自建方式。

1、规划集中自建点,按照规划,原则上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中心村或一个聚居点,山区乡镇因地制宜设立中心村或聚居点

2、灾毁住房农户与非灾毁住房农户均可自愿申请选择在中心村或聚居点集中自建

3、每户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划定(3人以下含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户按5人计算)

4、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人配置

5、申请按规划统规自建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立项方案和报批工作。

6、农户选择统规自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原址宅基地由实施主体组织还耕,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

7、已立项由市土地整治中心拟组织实施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按《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都土整办[2007]19号)的标准给予农户统规自建建房补助,引进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引进的投资人协商

(三)统规统建

1、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户,灾毁住房重建实行统规统建,并参照征地政策提前进行预安置。鼓励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参与或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实施。

(1)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由实施主体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小区规划配套内容及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建设。

(2)实施统规统建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灾毁住房农户登记领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的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费,等额交纳为建房费,原有房屋不予补偿,非灾毁户参照征地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原址宅基地在入住新住房前由户主负责-6-实施还耕,交予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整管理。

(3)对实施统规统建的农户,按照征地政策预安置后,今后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自然增加的人口,按土地征收时的政策予以补偿安置。

(4)对地震前已签定协议实施征地的灾毁房屋,继续按照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普查登记数据实施补偿。

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申请统规统建的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金(企业或个人)进行统规统建的方式协议约定重建

申请统规统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立项方案和报批工作。

(四)自愿搬迁异地安置

鼓励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选择货币安置,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

1、申请异地安置的,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1)震前原农房宅基地已依法拥有的灾毁农户;(2)在城镇或其他地方已拥有住房或其直系亲属拥有住房并同意接纳、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灾毁住房农户,由实施主体或市土地整治中心按人均3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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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符合并同意以上条件的灾毁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宅基地权属来源及面积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不再申请宅基地,原有房屋予以拆除不再进行补偿,原址宅基地由户主负责还耕,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核实后按程序注销该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根据成都市“成府发„2008‟46号”文件的规定,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并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五)社会资金开发重建

1、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需集体经济组织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拆院并院”的方式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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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村镇建设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5日印校对:曲秀娟(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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