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新市镇董家村十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号为无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其中。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123.84㎡×420元/㎡=52013元;(2)砖瓦(土瓦)93.60㎡×280元/㎡=2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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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