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能〔2009〕3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我省电网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要求,现就省内新建和扩建220千伏、11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以及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各地级及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核准。申请核准的输变电工程须是已列入全省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广东电网公司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由广东电网公司上报;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局(委)核准的,由广东电网公司委托当地的直属市供电局上报。其他业主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由投资业主上报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局(委),由该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项目核准权限,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电网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报送对应的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节能设计和评估;投资概算(项目本体投资、场地征用及清理费用、总投资、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并列入全省电网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要求和节能要求,以及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单个项目编制核准申请报告申报。视具体情况,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可以是单个项目核准或多个项目一起核准;220千伏项目单个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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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项目核准需要的支持性文件

2.电网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