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

(一)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报建事项审批。包括:建设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沿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的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气象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企业投资项目);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农牧部门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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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要事项示意图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