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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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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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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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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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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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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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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