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2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当地“科教兴国”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全国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协调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新建开发区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开发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开发区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开发区综合改革,开发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开发区的建设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第八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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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利于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