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三)园区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有一片集中开发了的土地,有适当合理的园区面积,首期开发用地面积需50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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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符合省级高新区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创建成为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省级高新区。

注。以上“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内容由深圳市易讯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168地产网)资讯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