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受理嘉兴市区2010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以及《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房委[2010]01号)的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4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法定假日除外)受理2010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地点: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各街道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市花园路616号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四楼)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南湖区、秀洲区所辖各乡镇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要申购的家庭请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家庭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的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730元*80%=18184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

7.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2010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2005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房屋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受理模式,由市区和各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其中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各街道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南湖区、秀洲区所辖各乡镇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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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