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三个问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温总理的讲话,发出了加快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的明确信号。去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了一部行政法规,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相较之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和补助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实际和农民生活的需求,迫切需要就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进行新的立法。去年8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该部正在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并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化解征地矛盾。结合温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可以相信,目前已进入起草阶段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明年很有可能正式出台实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立法,首先需要解决一个观念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农民在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温总理强调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具体地讲,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财产性权利,主要是一个公平补偿的问题,要保证土地征收征用之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与之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所保障的生活水平相当。在这个环节上,农民不指望通过补偿“赚钱”,但也不能因补偿太少而“赔本”。
对于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就不再是公平补偿的问题,而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问题,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应当由集体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决定——在集体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主要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社会主要贡献的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主要贡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发展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在政府、社会和农民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近年来,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农民所得份额普遍偏低,有的甚至“颗粒无收”,在这个环节上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鉴于此,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必须保证农民的应有份额,如温总理所言,“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明确了农民在集体土地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定位,在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体的意见。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借鉴前者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考虑农民群体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特点,采取更多样、有效的手段和方法,保障农民在这一重大立法活动中的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使最终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能够充分体现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个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即如何处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立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关系。如果依据《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补偿补助的规定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将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和充分体现,《条例》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如果超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条例》,两者之间将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技术问题”,需要参与立法的各方面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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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有网友提出允许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是否等于小产权房合法化。
对此,冯俊说,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盖公租房只能说现在正在试点。同时也是有一系列条件的:比如房价比较高的地区、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省级政府要为这个试点作出方案、要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所以它和小产权房不一样,小产权房的用地一般没有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没有经过批准,然后盖房子上市出售。
他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其产权还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性质也不变,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只是允许用租赁的方式租给住房困难的家庭。而且整个建设当中也要严禁占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不是说想盖就盖,不是说借这个名义把土地所有权变化了,也不能变相地卖了。所以它和小产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