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每年依本办法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第二条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改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节约降耗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能源合同管理方面。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能源监测、审计等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七)获得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重大示范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企业收到无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第八条同一内容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严格遵守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政策、措施;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改造条件具备,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排放的效果;

(四)省级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需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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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经省财政厅核实后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