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改制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
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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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0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