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乌高新人才〔2006〕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局、办,各派驻机构,驻区企业,各园区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高新区党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人才开发基金,旨在鼓励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1
强烈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人才开发基金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新区重点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经贸人才、各行业学科高级专家、国外留学人员和外贸类的其他紧缺人才;
(三)在各行业中具有专项特殊技能和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级技师;
(四)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五条人才开发基金的应用对象:
(一)高新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及补贴;
(二)对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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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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