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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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区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两手发力。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坚持多方联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水利、农牧业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四)坚持供需统筹。
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也要突出用水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高效转变。
(五)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区应根据水资源禀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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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计量设施基本配套,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明确;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四、主要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要通过改造配套到位。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其余农用地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实施。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要坚持先进实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则,易于群众接受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应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
全区大中型灌区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实行斗口计量供水,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灌区外农业用地要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主体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或个人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扬水灌区要计量到泵站出口。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井灌区要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
(二)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各地区要以旗县(市、区)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针对不同地区、各类灌区工程建设短板,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涉农涉牧、涉水项目资金整合,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三)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
1.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及用水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土壤结构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区分不同农作物品种,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中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区域水资源总量无法满足当地农业用水定额的地区,应以区域水资源总量为依据,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定额管理要在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控制范围内实施。
2.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明晰初始水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对大、中型灌区进行取水许可清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溉取水权。
以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多年平均供水量为依据,结合行政区划,由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苏木乡镇将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水户等用水主体,明确水权,落实具体水源,结合集体土地流转对用水主体核发初始用水权证书。用水主体、水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报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后予以变更。
3.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各盟市要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用水户之间转让节水量。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由灌区管理单位协调,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节水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节水供水水利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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