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一、经费保障
(一)转移支付。省、市财政要加大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因乡镇撤并而减少。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充分考虑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取消以乡镇个数为分配因素,按照农村人口、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少。
(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经费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基本民生和重点支出。要将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对改革后仍需保留的乡村教育、医疗、文体等机构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要按照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将应由财政负担部分足额纳入预算安排。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乡镇正常开展工作需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要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省、市财政要根据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指标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草乡镇资金使用。
二、激励奖补
(四)财力奖补。省财政设立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奖补资金,对乡镇区划调整需要安排的成本性支出一次性给予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按因素测算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乡镇区划调整相关支出。
(五)项目支持。各级财政在分配相关项目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支特。
三、资产管理
(六)资产清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先冻结全部国有资产,并严格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理盘点、编制账册目录,确保不遗漏、不虚增,做好资产划转准备工作。
(七)资产划转。新设乡镇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划转后整体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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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州)财政部门专门明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管理与体制调整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财政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地方在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政事务,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十六)严守纪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决不允许利用改革之机突击花钱、转移财物、侵占国有资产,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