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09)13号

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的同时,在2009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复工、复产矿井的区分。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整顿(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限期整改,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严格标堆、严格把关、严格验收,不抢时间、不赶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为确保验收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结200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在继续执行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条件的,即: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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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股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连续两次复工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矿井要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产前复工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在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如井下确需施工需火工品的,必须经市煤炭局批准后,方可由公安部门供给。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2009年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标准、要求及分类强化安全检查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已批准复工复产的或者春节期间未停产的煤矿,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