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2001]48号【发布日期】
2001-12-25【生效日期】
2001-1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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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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