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消防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华阴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阴市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为华阴市工业强市、带动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与《陕西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范畴一致,包含有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这些相对独立的企业在园区内资源共享,共同使用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行政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工业园区内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实施工业园区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华阴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发改、工信、住建、商务、规划、房产、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工业园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季度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业产业资源和基础、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消防水源状况,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分期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将消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四)设立园区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业园区消防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五)决定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对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工业园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及时核实由公安机关提出的公共消防设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与工业园区火灾以及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参与灭火救援

第七条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各园区管委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入驻园区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以及原料的火灾危险性,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消防安全管理专家组和灭火救援专家组,指导、支持和帮助园区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二)根据工业园区的分类,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车、消防泵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制定园区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把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消防工作,并与园区内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季度至少对工业园区内消防安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督促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牵头对各单位逐一进行排查,组织整改火灾隐患;在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每季度召开一次园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园区各企业消防工作汇报,通报专项检查情况,分析消防安全状况,研究部署下步消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救护、紧急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经费物资保障,科学组织火灾扑救,确保园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组织编制工业园区规划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并按规定报审实施

第八条职能部门职责

(一)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依法查处,从重处罚。工商部门在工业园区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于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实施临时查封的,工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责令场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在进行规划审批时,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工业园区规划不予审批;对涉及工业园区消防安全问题的城乡规划或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论证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三)安监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住建部门。在核发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范围内的工程,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对于违规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颁发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房管部门。在核发工业园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合格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出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六)发改、财政、水利、工信部门。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园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落实各项消防经费,抓紧解决历史“欠账”问题,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健全、完好。

(七)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依法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工业园区普法和科普工作内容。

(八)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及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工业园区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依法对工业园区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园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每月至少开展1次“驻园”服务活动,深入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服务;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园区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工业园区单位职责

(一)园区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园区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园区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四)园区内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五)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该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循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园区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统一管理。

第三章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园区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火灾危险性,依法督促园区内工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自觉履行社会救援的责任。消防队伍采取“政府领导、企业出资、园区管理、消防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园区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二)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营房应设置车库、器材库、通信室、食堂、办公室、洗漱室、会议室、集体宿舍、学习室以及辅助用房;训练场地应设置必要的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建设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

(三)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台、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

(四)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人数不应少于10人。专职队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一次担任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专职消防员年龄不超过50岁。

(五)至少配备1辆3.5吨以上的消防车、2台机动消防泵、破拆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灭火器材等装备,具体数量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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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辖区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

四、接到出车命令后,安全驾驶车辆迅速赶赴现场,坚守岗位,完成指挥员交给的灭火救援任务;

五、出车归队后,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保持战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