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持基金章程(经典版本)
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工作部署,按照整体推进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全面完成脱贫计划,切实加强帮扶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发展基金,是指常委会机关、扶贫开发攻坚领导组、本级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帮扶及贫困户发展家庭养殖业、加快脱贫致富为目的自愿无偿出资形成的资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标。
(二)突出重点原则。壮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较大影响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第四条主要用于确定的黑山羊和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购臵养殖种苗、修建圈舍、支付养殖物药剂费、专业合作
社工作补助和扶持养殖示范户、示范片等。水产养殖示范片内的水产养殖户方能予以资金奖补。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报告,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六条面向全村成立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选举产生。专业合作社要制定章程。专业合作社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事务。
第七条在常委会办公室帮扶村期间,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补贴为:社长350元/月,副社长、秘书长和防疫员各300元/月,管理人员为村支两委成员兼任,工作补贴为150元/月。
第八条合作社成立之前,村支两委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事务。
第九条基金优先用于帮扶建卡贫困户,若资金充足,再帮扶非建卡贫困户。
第十条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合作社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若受帮扶方违背约定,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养殖业资金。
第十一条养殖业资金的使用,应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帮扶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基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帮扶方接受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建卡贫困户修建圈舍,须提出修建计划,经村专业合作社审核后上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后酌情按户给予500元
至1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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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