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精)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四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4.推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
5.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对2012年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7.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
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9.支持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扶优扶强、定向培育”的原则,对优选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不与第10条款同时享受。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2.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同时废止。
24.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