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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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案由: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租房多渠道退出机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办理
提案人:杨天怡主题词:保障性住房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
随着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力推进,各地公租房逐渐进入入住阶段,后期管理尤其是退出管理将逐步成为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公租房及时有效退出,既能避免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长期占用政府公共资源,也能使正在轮候的保障对象及早享受住房保障实惠。从调查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租房存在违规违约取证难、违规违约强制退出执行难以及到租约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等诸多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虽然对公租房的退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难以赋予地方住房保障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在执行退房过程中,既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又缺乏行政强制手段。
据调查,目前,有些地方虽已建成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但尚未形成有效供给,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究其原因,除租金标准偏高等因素外,主要归结为:一些地区因考虑城市拓展和建设成本,将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在城市新区,产业成熟度和区域成熟度还有待提升,还没有形成人口的有效聚集,管网、道路、交通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居民生活出行不便。在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没有完全做到同步推进教育、医疗、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导致居民生活成本较高,入住率低。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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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中央部门考核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时,既应考核开工率、竣工率,还应该量化考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10.各地应按照城镇化、工业化和城市发展规划的总体安排,并结合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用时限,加快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域的产业发展,尽快提升保障性住房区域的成熟度,形成商业和人口的有效集聚。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