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以“高、新、软、优”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造深圳质量,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更好地满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制定本政策。一产业定义及发展重点

(一)产业定义。本政策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

(二)发展重点。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二加强组织保障

(三)领导机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市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统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新增成员单位参加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机制。建立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协调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出年度计划等。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参加,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三加大财政投入

(五)增加市级财政投入。2011-2015年,每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安排0.8亿元、原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共安排3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集中5亿元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或奖励。

(六)鼓励设立区级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及新区按照《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对各区域的产业布局,设立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各区和新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四发展内容产业

(七)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我市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八)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我市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九)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我市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20000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我市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支持全国各地国家级、省级和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深圳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资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落户我市进行传承活动的,按照我市相关标准给予资助。五促进自主创新

(十二)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的,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资助。

(十三)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

(十四)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发布10家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十六)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七)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围绕“设计之都”建设,提升我市创意设计业的影响力,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每年举办一届,安排专项资金奖励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

六培育产业主体

(十八)提高国有文化集团竞争力。支持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出版发行集团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打造现代大型文化传媒集团。

(十九)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发布制度,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专项资金按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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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四十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各区及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