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转自:时间:2008年8月15日10:12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住房建>面积控制标准

陕>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面积

二、实施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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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对应表中住房面积只作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标准,不作为配房标准。

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