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

节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时间:2010-1-29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效率,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主城区范围内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具体为: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涉及“一书两证”的办理,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持相关申请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知有关协办部门领取其所需的申请材料;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协1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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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触摸屏、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五、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www.xiexiebang.com)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等相关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