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参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后,通过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任免、奖惩和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监督等工作中,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人员和事项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在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单位)分工实施。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反廉洁纪律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证处理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组织人社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一)在干部管理、选拔、任用、奖惩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内容

(二)根据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报县委研究做出组织处理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宜采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需要,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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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县审计局。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