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高管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更好地开展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以上高管人员以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2.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1集团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2.2有无呆账、坏账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3有无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

2.4有无资产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现象;

2.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2.6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现象:

2.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的程序

3.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高管离任前30天内,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

3.2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签发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

3.3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高管人员要写好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整理好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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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前对其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8.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起草,并由其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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