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第七条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第三章起草

第八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九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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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