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附: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实行还贷资金政策。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年度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年度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二)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三)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四)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五)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六)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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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