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经济犯罪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
在“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专项活动中,我们对全市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将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逐案进行了分析,拟定了侦办措施,确定了责任单位和主办责任人。
通过清理,市局经侦支队共清理出13起未破案件(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9起,涉税案件2起,职务
侵占案件1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起),涉案金额约800万元;县局、各分局共清理出未破经案19起(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10起,其它诈骗案件6起,职务侵占3起),总案值157万元,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主要是:
一、客观原因:
1、经济犯罪案件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较多,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前期初查立案,深入侦查发现有民事法律关系与刑案交织,有的要待法院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以后,刑事部分才能办理。如:2003年4月,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与被骗人另有经济纠纷存在,要待法院确认;2003年6月翟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虽已抓获,但对赃款还要待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院确认后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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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有的被骗单位因当事人已受处理、调离,或者当事领导已离退,或将损失作呆、坏帐处理,或因单位改制等因素已无法取得联系。有的因案件较长时间未被侦破,导致被骗单位对公安办案信心不足,不愿再主动联系(千里迢迢,费用不小。),或不愿再资助办案费用,这些因素导致侦查人员办案的主动性不够。
6、人情网、保护网的存在,使办案措施手段弱化。普通刑案有不少因不便启齿而无法说情,而经济犯罪可以说没有一起没人说情,有些案件甚至还有“领导级”的人以了解情况为名,来达到说情的目的(做生意嘛,无所谓。),行干扰办案之实。严重的还有以发展经济之名指令将案件暂搁下来。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办案、追逃措施弱化,该用的手段不愿再用了,该取的证据不取了,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束之高阁。
7、经侦办案过于考虑投入成本与成果的关系。刑案侦破只要有线索就能查下去,有些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是不计办案成本的,而经案则不行,要充分考虑办案投入成本与成果的关系(因为市局财力保障办案很少)。办理经案限制性因素比普通刑案多,投入较多成本如无功而返,不但各级领导不满意,被害单位也不满意,甚至到处告状。所以说,有不少破案线索,如觉得没有八、九十分的把握,都不愿去办。如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某地”娶妻生子,其母也在“某地”带孙子(已查实),犯罪嫌疑人和赃款应该说就隐匿在这个地点,但受办案经费的限制,办案民警很难沉下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2002年上半年组织警力去“某地”做了一些工作,办案花费近万元,2003年3月又组织警力在“某地”工作了十多天,花费5000余元,两次办案费用至今未能报销。再如,今年在侦的翟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被骗单位厦门某公司强烈要求我们去厦门取证追赃,我们告知价值不大没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