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住 证 明(适用于申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用)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几年前,外地人借用北京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较为普遍,现在由于房价上涨,有不少提供购买资格的北京人开始反悔,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针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法院如何处理呢。请看下面一个真实的案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二审被告)姚某,住北京市昌平区。
一、简要案情
姚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姚某不具备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2004年底,姚某借用赵某名义办理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并支付全款于2005年1月16日以赵某名义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和谐家园二区的1套经济适用住屋,房屋于2006年交付,姚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登记在赵某名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发票等均由姚某持有。今年赵某以其于2005年7月借给姚某居住为由,起诉要求姚某腾退房屋。
二、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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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房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无权享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故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但同时指出,借名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借名购房人既没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出资,其要求确认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归其所有,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司利益而无效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回购,房屋的返还及购房款的返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当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第一种观点处理此类案件的较为多见。但也有不少法官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打击这种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法行为,更有利于维护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