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大讨论 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大讨论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早在2008年,粮食立法的重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制定粮食法已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于201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粮食法需要全国统筹,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地方立法更应化被动为主动,根据本地粮食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保障,解决本地粮食发展中主要问题,做到守土有责。
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
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实际,符合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上海区域发展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着眼于城市发展的未来战略,要综合考虑上海四个中心、自由贸易港、国际大都市建议的基本实际,从本市粮食安全大局战略出发,在稳健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粮食供应渠道的拓展,建设以省外粮源基地作为保障上海粮食安全的后备力量,形成供求良性互补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建立以物流运转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为基础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控,降低粮食流通与储存成本,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更新粮食安全理念,避免维持过度和无效的粮食安全水平,发挥上海经济中心优势,释放粮食生产压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做大做强粮食品牌,提高地方资金的机会收益。
粮食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各主体间关系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粮食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产品,一方面具有国家战略储备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商品属性。在粮食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管理粮食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粮食市场主体的义务,做到既加强有效监管,又不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粮食事权关系。通过粮食地方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中的事权,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在监管粮食市场中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
要处理好粮食安全规范各环节各部门间关系。目前粮食市场以及生产领域的质量等问题主要由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粮食储备流通环节主要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范,而粮食加工、销售中的质量问题由食品药品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这种把粮食安全管理按环节分割开来的立法模式形成多头管理,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管理真空、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粮食地方立法要统筹考虑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
粮食地方立法要坚持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粮食地方立法宗旨应围绕地方粮食安全基本政策,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配置作用,与国际市场接轨,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保护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粮食生产、粮食经营与流通、粮食消费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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