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

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央与地方

一、引言

如果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日益增强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矛盾不断激化。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难以发挥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根据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消费税税基仍较狭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特殊型消费税,即意图通过对特定消费品课税来达到消费调节作用。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结构的变化,作为调节奢侈品消费以及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于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化妆品等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由于其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极低,继续课税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已微乎其微,并且严重阻碍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二)计税方式不合理,各项职能难以发挥

通过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相较于其他国家消费税价外税的特点,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与改革需要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价内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税负实际由消费者最终负担。但是由于价税合计,在商品包装上并不标明相应税额,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由于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使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职能大打折扣;另外,环保职能方面,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有意识地减少对“三高”型商品的消费,从而削弱了消费税环境保护的职能。

三、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征税范围要“有进有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不合理的征收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不相适应的矛盾,一直饱受诟病。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明显的“越位”与“缺位”问题。11月28日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一停四取消”的调整明显是解决其“越位”的问题。但必须认识到,这一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要解决这一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须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变化做到“有进有退”。

随着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人们对高级住宅、高档餐饮娱乐、名贵服饰、古董字画、古董家具、私人飞机等商品的消费迅速增长。但由于这些商品都未纳入应税范围,因此,要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再分配和消费引导作用必须对征税范围作“加法”调整,尽快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可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啤酒,黄酒已经成为生活必须品。继续课税难已达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出于财政收入目的的征税亦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应趁热打铁对征税范围作“减法”调整,尽快将这些税目从征税范围中剔除。

(二)征税环节税率的调整

第一,从生产者角度看,零售环节征税有利于保持消费税税收中性原则。长久以来,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导致生产者刻意压低产品出厂价格并将产品以低价出售给关联销售部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在生产环节征税仍占用了企业一部分资金,扭曲生产投资决策,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从消费者角度看,征税环节“由暗改明”便于发挥税收引导作用。如前所述,税收负担由生产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在零售环节征税,将消费税“由暗改明”并实行价外税的计税方式显然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三)征税权调整

现行税制下消费税由中央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但是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可以预见增值税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将会取消。虽然根据“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将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但是作为结构性减税改革的“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全国15000亿元的营业税将至少有20%的减税空间。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税收体系在丧失主体税种的同时会形成巨大的财政收入缺口。

因此,消费税改革应该着眼于更高的层面,而不仅仅是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消费税改革中,除了在改革中应设法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外,应该考虑到消费税改革与中央――地方财权和事权分配的关系,根据三中全会《决定》的布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

参考文献:

[1]贾康.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若干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4(1)

[2]杨志勇.消费税制改革趋势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j].涉外税务,2014(3)

[3]李梦娟.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考量与权衡[j].税务研究,2014(5)

第二篇。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随着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部门预算制度日趋完善,改革的成效正在逐步明显。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当前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最终提出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与

部门间的关系难以理顺。部门预算改革的本质特征就是改变了原来按财政资金性质和部门交叉管理的方式,以部门为依托构建新的预算管理体系。从近几年的部门预算改革实践看,财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还没有很好的理顺。

1、部门预算是以部门为主的“被动”预算。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主要是依靠部门来编制的,财政部门只是在部门上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酌情砍压,最终汇总编制财政总预算。相当多的人将其视为部门预算的巨大优点,认为将具体的预算编制工作下放给部门,有利于财政部门腾出时间进行宏观管理。究其实质,则是财政部门无法全面掌握部门的预算资源、预算需求,客观上造成了以部门意见为转移的局面。从西方部分国家部门预算编制看,更多的是一种“主动”预算编制,法国预算局甚至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直接编制各部门的预算,然后以此与各部门见面商讨。

2、财政在同部门间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财政与部门之间由于职能和分工的不同,它们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财政难以准确了解部门真正需要的资金金额,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部门往往会通过抬高预算额度来欺骗财政部门。财政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了解的,总是要凭经验对部门提报预算进行削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部门实事求是的提报自己的资金需求,反倒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因为财政部门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也抬高了价格。在这种共识的指导下,部门提报预算肯定会大大高于实际的资金需求量,也会大大高于政府财力可能,财政在与部门间的博弈过程中仍处于劣势。

3、财政内部各处(科)室存在着“自我扩张”意识。部门预算改革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理顺财政内部的管理体制,对各业务处(科)室职能重新界定,一个预算单位只对应一个财政业务处(科)室,实现预算分配管理主体一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分管业务处(科)室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部门争资金,争项目,而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部门上报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各业务处室审核后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要大大高于当年可用财力,预算处只好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逐个儿与业务处室谈判,有的地方甚至只好使用“基数法”,根据各业务处室上年分配资金额度适当增长后切块到处室,以确保财政预算总额不突破。财政内部的这种“自我扩张”机制,客观上降低了预算编制效率。

4、预算分配权不统一,事业单位退出机制不畅。目前在财政部门之外,还有部分部门具有预算分配权。多重预算管理分配权不仅与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还影响到部门预算编制效率,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对事业单位而言,则存在着改革滞后、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差额改全额”的现象。在以前收费、罚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时期,各地增设了很多依赖收费生存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可以说是“因费而生”。随着国家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很多赖此生存的事业单位失去了经费来源,这些“因费而生”的单位本应“清费而灭”,却借取消收费之机改成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缺乏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

1、人大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流于形式。目前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时间很短,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要想认真、逐项地审议部门预算很难做到,只能对预算进行总体性、一般性审查,最终流于形式。从西方近代议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近代议会是在争取财政权的过程中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的,可以说,议会的财政权甚至是先于立法权而存在。而长期以来我国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一直比较弱化,部门预算改革也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在人大对部门预算的审批权缺位情况下,仅仅由财政部门自我自发改革,那么这场改革也是不彻底的,更不能提高到“革命”的高度。

2、部门预算执行出现法律空档。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待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份召开,近几年来地方人代会召开时间有前移至1-2月份召开的趋势),致使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部门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远远滞后于预算的编制,这意味着一年中有1/4的时间实际上没有预算,或者说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部门预算,不仅冲击了预算的正常进行,而且使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3、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目前,公众对预算的了解,恐怕只有报纸登载的财政预算报告,其他所有的政府的或部门预算数

第三篇:我国gap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我国gap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2009-10-3021:53:06)转载标签:

杂谈

这是我为《中药材》杂志第六届编委会第二次会议起草的论文,也是对03年以来我国gap实施情况的一个思考。文章的主要观点得到了如z教授、x所长、s老师、w老师的赞同,使我很感欣慰。

正好今晚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短信,希望我的博客常常更新,令我惭愧,兹将此文就奉献于她吧„„,是为序。

提要: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中药材gap认证实施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中药材gap管理得以顺利推进。关键词:中药材gap

前言

建国60年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严格的医药产品和医药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和全过程的监管,从而使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我国还成为世界上第一次由政府来颁布和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的国家。

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的物质基础,是中药研制、开发、生产和应用的源头,是gmp生产企业的“第一车间”。现代中药产业的兴起,需要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与规模化的支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实现中药材“安全、有效、稳定、可控”,提高我国中药材的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做了大量的行业导向及法规建设。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了对中药材生产过程(含初加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99年确定试点企业和试点药材,2002年4月颁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程(试行)》,03年9月又颁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推动、实施了中药材生产企业gap认证制度。2003年至今全国已有53家企业、42种中药材通过了gap试认证,并在sfda网站公告。

sfda实施gap认证制度迎合了我国中药现代化、产业化、科学化的需求,对全国各省市发展精细农业,发展企业+农户的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实施规范化生产形成了巨大的推力。各种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方兴未艾,除已通过gap认证的品种之外,我国约80—100种人工栽培的中药材中,有如远志、檀香、玉竹、桑百皮、黄精、山慈菇、虎杖、白首乌、半夏、肉桂、柴胡、芦荟、灵芝、罗汉果、茯苓等药材亦纷纷进行了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

对我国中药材生产组织实施gap认证制度,一来确保所生产的药材免除各种化学物质的污染,保护中国公众的用药安全;二来提升我国中药材品质及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能够通过发达国家的绿色屏障,增大国际植物药市场销售份额,发挥我国天然药物大国的传统优势和巨大潜力、造福国民。所以,我国中药材gap认证制度作为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并持续而有效地推进。尤其在国务院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药注射剂又频发不良反应、面临质量危机的大背景下,为了从源头控制好中药材的质量,更需要我国中药材gap认证制度迅速完善、大力推广、逐步实施。

我国现行中药材gap认证实施方法存在问题探讨

03年gap认证制度推行以来,总得说来进展不够快,通过gap认证受控的中药材数量不够多,覆盖的中药材gap生产规模不够大。因此,我国中药材质量未能得到根本的改善,即使在全球回归自然浪潮汹涌,植物药市场每年增长8—10%,08年规模超过600亿美金的前提下,我国08年中药(含中成药、植物提取物、饮片、草药)出口额仅13.09亿美元,仅占全球植物药市场的2.18%;其中草药出口额总计约1亿美元,仅相当于08年韩国人参1个品种出口额(约1亿美元)。我国中药材出口受阻主要原因依然还是重金属及农残超标,未能通过各国的绿色屏障。

此外,近年来我国中药注射剂adr事件的频频发生,使中国公众对中成药的安全性产生了很大质疑。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共同的重要社会责任。sfda为了“加强中药注射剂质量管理”(2000年),已频频出台有关的技术要求如《中药注射剂研究技术要求》(1999.11)、《中药注射剂指纹图谱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00.8)、《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2007.12);今年更启动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09.7)。但很难设想品种不纯、活性成分含量不稳定,农残、重金属等超标等品质低下的中药材能够制造出高品质的中药制剂,获得高品质的中药材无疑是制备高品质制剂的重要前提。《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2009.5)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明确指出“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凸现了我国中药材gap的重要战略地位。所以,迅速持续地推行中药材gap认证为形势所需、大势所趋、不容迟疑。

因此,如何迅速完善我国中药材gap认证管理法规体系,在全国加快实现对中药材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少花钱多办事出实效,就成为燃眉之急。

回顾我国中药材gap管理体系及实施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gap法规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操作指南、技术指导原则,已有的gap管理指南也不够完善。

(2)由于缺乏各种指南,认证企业需要承担规范化生产技术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和建立任务,加大企业实施gap管理的刚性成本,并由于知识产权障碍,造成同种药材重复研究,高水平重复,形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3)国家历年来为gap耗费巨资的各种药材的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结果未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形成合法的规范(指南)在全国推广,指导每一种中药材的规划化生产,造成国家投资的巨大浪费。

(4)对通过gap认证的中药材缺乏明显标志,缺乏法律保障,违背“优质优价”的市场经济规律,政策导向上不利于我国中药材生产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针对以上四条缺陷具体说明如下。

中药材gap法规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实施中药材gap难度很大,因它涉及技术专业领域非常广泛,如农学、生物学、药学、植物学、动物学、管理学,等等。各种专业又涉及多种学科知识,比如农学的植物保护、种子学、生态环境学、物种鉴定学,药学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动物学的饲养繁殖,等等。此外,因为实施对象品种众多(如人工栽培约上百种药材),加上涉及生物多样性,受地理环境、气候等未知因素制约,可控程度差,就更加需要对gap实施者进行详尽的指导。

目前我国gap仅sfda颁布了一部《管理规范》、一个《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一个《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另加上一部《gap实施指南》(2003年,中国药材gap促进会、sfda培训中心合作)。经多年的实践证实,仅仅依靠上述规章及资料,难以胜任对gap实施者指导的需要。

中药材gap,涉及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种质和繁殖材料、栽培与养殖管理、采收与初加工、包装、运输与贮藏、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文件管理等方方面面,而且比欧洲、日本的gap还多覆盖了动物药材。因此,gap需要制定众多的技术指南和管理指南,来详尽地指导广大的gap实施者建立中药材的gap管理体系,进行每一种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操作,通过gap的认证。并通过gap认证来确认和指导实施者所建立gap管理体系,真正符合gap规范要求,确保所生产的中药材质量“安全、有效、稳定、可控”。

举例sfda对同属药品监管体系组成部分的新药审评,近年来就发布了许多的指南,比如2005年3月就一次性发布《有关化学药品指导原则》17个,《有关中药、天然药物指导原则》17个。之后又陆续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20060.7)、《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2007.7)、《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2009.7)、《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2009.7)。正是这些众多的指南指导了新药的研究者如何规范地进行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的研究,确保了我国新药研究水平。充分展示了面对一个性质复杂的药品监管领域中,各种技术指南的重要性。

另如世界上第一个实施gmp管理的美国,40多年来,美国fda陆续发布有关gmp管理的相关指南(guidance)或其草案(draft)就达20多个,涉及计算机系统验证和自动化过程验证及检查、生产过程(工艺)验证及检查、灭菌工艺检查、非肠道用药冻干制剂检查、人用和兽用药品申请时提交灭菌工艺验证文件的指导、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质量控制微生物实验室检查、清洁程序验证检查、鲎试剂测试法作为细菌内毒素检测验证、生物技术检查、高纯水系统检查、取样和分析数据的方法验证、认证程序指导、对国外药品生产厂家的检查、fda检查员指导手册、药品生产检查程序、色谱分析方法验证、分析方法和工艺的验证、化学原料药检查指导,连对“药品工艺档案”都发布指南加以指导。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药品监管所需要应对的管理系统越复杂,其相应的法规和技术指南就应该越细致、具体,以达到:

——方便实施者正确学习、理解、掌握、执行法规与技术要求,减少过程偏差、确保实施效果。

——方便认证检查和监管人员正确学习、理解、掌握法规与技术要求,统一检查标准,减少检查偏差、确保检查效果。

——方便实施者与检查员在发生争论时使第三方作出正确裁断。

gap认证企业负担过重

正是由于现行gap技术、管理指南的严重匮乏,致使我国gap实施者(主体为企业)被迫承担了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及管理研究的任务。

sfda目前7次公告通过gap认证的53种次药材(品种共42种),企业不仅需要承担gap管理体系的研究建立,还需要承担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建立。sfda对企业进行中药材gap认证,成为了对企业研究创立(。。)的中药材管理体系的确认。

该模式弊病如下:

(1)知识产权无法实现社会共享、进行高水平的重复、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比如人参:04年—07年,分别有北京同仁堂吉林人参有限责任公司(公告1,2004.3.16),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2004.12.29),集安市新开河有限公司(公告5,2006.12.25),松县宏久参业有限公司(公告6,2007.12.29)等,四家企业分别独立、封闭进行了人参规范化种植技术的研究和gap管理体系的建立,所研究的人参规范化种植技术在通过认证后,未向社会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又比如山茱萸:已通过gap认证的四家企业,也均系分别独立、封闭进行山茱萸规范化种植技术的研究及gap管理体系的建立,既未进行相互进行资源共享,也均未向社会公开。尤其河南南阳县境内,在生态环境完全相似的前提下,就有两家企业(南阳张仲景山茱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南阳山茱萸有限公司,公告

1、4),分别进行了两次山茱萸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如太子参、板蓝根、平贝母、三七等品种。

这种由gap实施者承担了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及管理研究的模式,导致通过认证的企业消耗巨资进行的研究成果——规范化的中药材生产技术,却制约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无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资源。按照现行的模式,我国地大辽阔,如与水稻相似的薏苡仁,北起黑龙江南至云南均可以栽培。若上百种中药材均需要更加众多的企业、分别各自为营地进行重复研究,难以相象在中国实施中药材gap需要付出何等巨大的代价,年旷日久、势必形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2)增加了gap的实施难度和准入门槛:

由于该模式由企业负责摸索建立游戏规则并执行,不仅艰巨、复杂、耗费人财物力,而且不可避免地因为专业知识及理解的局限性(比如浙江康莱特集团薏苡仁gap认证进行初审时,企业未进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研究,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导致所建立的gap管理体系发生各种偏差,难以真正达到gap规范要求的目标(这可能也是sfda对目前已经通过gap认证企业采取小心观望,不给予gap标识的原因吧)。

该模式还大大提升了生产者实施gap技术和管理难度,提高了实施gap的技术门槛和刚性成本,因为无论建立gap管理体系还是研究规范化中药材生产技术都需要各学科专家团队的支持。我国中药行业企业尚公认普遍“小、散、乱、差”,创新能力极其薄弱又缺乏资金,更何论技术水平及质量管理能力更逊一筹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因此,该模式客观上会将大量的中小企业(含药材经销商)挡在了gap实施主体之外,使得gap难以普及推广。但由于大量的中药材是由中小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生产出来的,所以也就难以在短期内迅速整体提升我国中药材的质量品质。

造成国家投资的巨大浪费

1999年我国实行中药材gap以来,政府如科技部、发改委、农业部加上地方政府纷纷立项投资扶持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比如国家发改委就为浙江省铁皮石斛投资100万扶持其通过gap认证。但因为政府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这些分别由科研院校或企业承担的研究成果,未通过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成为社会的共同资源。导致我国gap认证制度实施6年来,作为中药、天然药物质量的源头控制,sfda迄今为止还没有颁布任何一种中药材的规范化生产技术,未能够对我国境内的中药材生产进行指导,也就未能迅速提升我国中药材的国际竞争力。

当然国家拨给企业的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经费,由于研究成果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私有。虽然使企业通过gap认证,却未能成为社会共享、法定的公共资源。使得政府各部门历年来为gap投入的巨额资金,所形成的各种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的研究结果,未能得到合法的社会推广。在重复研究、浪费企业资源的同时,还浪费了国家的巨大投资,大大提升了实施中药材gap的社会成本。

所以,我们需要研究采用更好的模式,如何化最少的钱获取最好的社会效益的模式。

对通过认证的产品缺乏标识,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

sfda对已经通过gap认证的企业,仅在网上公告,这些企业所生产的中药材未给予认证标志,这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欧盟和日本均对于通过gap管理所生产的药材,按批号贴上专用的标识,符合“优质优价”的市场经济规律,保障了gap实施者的经济利益。利用市场经济的杠杆,自然地引导生产者生产高品质的药材,最终实现了共嬴:既保证了公众的安全用药,又保障了生产者的投入回报,也减轻了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所以,不给通过gap认证的产品发放标识,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gap标识将鼓励及引导我国更多的生产者主动实施中药材gap管理。

我们的建议

针对以上讨论所提出的缺陷,我们建议整改措施如下。(1)sfda应完善现行gap法规:

sfda应组织专家及已通过gap认证的企业,研讨gap认证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修订现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gap检查评定标准》、《gap认证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各企业gap管理的经验,组织重新修订现行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实施指南》,列出gap体系关键管理流程及关键记录的目录,明确各种管理流程和记录的主要内容,以指导生产企业方便地建立完善的gap管理体系,顺利地通过中药材gap认证。

显然,由sfda组织协会、专家来研究制定并颁布《实施指南》,指导企业实施gap管理的模式,比较以往中国企业自行创立各种管理流程,前者无疑将更加规范、科学、严谨、可操作,避免发生重大偏离和差错,同时也将大大减轻生产者实施gap、及sfda在全国推行gap认证的难度。

此外,sfda还应组织各学科的专家对如何进行诸如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物种鉴定,种子、种苗检疫,环境监控、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规范化养殖技术研究、优良品种选育技术研究、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研究、最佳采收期研究、初加工技术研究等,制定和发布指导原则,规范科学研究方法、明确技术要求。(2)sfda应组织研究、发布各种中药材的规范化生产技术指南:为了指导国内中药材的规范化生产,尤其是中药注射剂生产原料药材的规范化生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启动并持续进行“中药材的规范化生产技术研究计划”,努力提升我国中药材的质量水平。该计划同样应类似“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纳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由国家财政应拨专项资金扶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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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

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整合内外部资源,提高物流效率,是便利店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便利店的物流系统直接关系到其运作效率,其中温控商品的配送与管理又是关键中的重点,这也是经营能力的核心标志。便利店的物流系统应该分常温、冷藏、粮油制品、直送四个分系统。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便利店公司的门店数量较少,如果独立建立物流配送系统并不经济,因此他们可以采取和其他零售业态共享物流配送服务的办法或者利用第三方物流来实现对商品的配送,以节省物流配送成本。国内企业在进行网点体系扩张的同时,必须重点发展现代物流技术,建设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同时又具有扩展性的物流配送体系,通过快捷、及时、高效的物流运行,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我国便利店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实施连锁经营,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构建高效的物流配送系统,提高产品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