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现阶段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启示
的启示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八次大的行政改革,但至今还是走不出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怪圈。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的成效,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对我国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经验;行政改革;启示
[作者简介]苗国庆,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7)10-0058-0003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八次大的行政改革,其间不乏大的改革动作,也不乏喜人的效果。在这八次大的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党和政府所下决心之大,牵涉面之广,动用人力物力之多,都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总的来说每次改革之后,政府总感觉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改革也总是一再地走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于是,人们困惑了:行政改革老是来回地兜圈子,这样的改革有什么意义。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是不是永远也走不出这种“行政轮回”的怪圈。
这并不奇怪,因为矛盾总是普遍的,矛盾也是特殊的。对矛盾的破解也不是唯一的和一劳永逸的,事物总是在永恒发展和不断变换,所以一劳永逸的行政改革也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早说了: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不适应――适应――不适应――适应,这么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旧的行政体制改变了,使其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管理的需要了,可新的事物和问题也随之涌现,刚改革了的体制和机构很快地又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了,对行政体制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又需要进行新一轮的行政改革。所以,我国前后经历的八次大的行政改革,反反复复走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这些不足为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和深入,随着社会不断的向前推进,再完美、再健全的行政体制和机构也会很快过时。可能我们还要经历十次、八十次甚至更多的行政改革。
但问题是,我们所进行的行政改革,是否确实行之有效,是否是当时以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经济社会问题的矛盾解。是否真的就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呢。这些值得审视和考量。
根据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当社会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生产力就会要求有新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同样,当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甚至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时政治制度变革的时刻就要到了。而这种变革的常见方式,就是行政体制、制度和机构的变革与调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们所面临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的体制和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和全球化国际环境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契机下,我国对行政体制,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改革至今,已历时7年,虽然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颇有微词,但总的来说,这次改革成效显著,其中很多成功的地方,对整个行政体制和机构的改革,有很多地方值得参考借鉴。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述
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手段,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逐步深化,社会全面进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时代要求我们对行政体制作出调整和改革,而行政审批,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我国首先选择对行政审批进行大幅改革。
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的决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国务院审改办和地方政府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在严格规范审核的基础上,取消和调整了国务院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十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全国31个省、区、市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达22000多项,占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不少省、区、市制定了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等。有些地方还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行政投诉中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审批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加强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同时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搞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改革工作。
通过几年的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经济的健康快速高效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改革,制止了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创新了管理方式,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合并重复的审批事项,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减掉不必要和多余的审批事项,把它完全交给市场。这次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很多地方使审批部门办事效率提高了80%以上,而且极大地节约了审批费用,减少了因审批环节和流程的繁琐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改革前的一些审批项目的最终办结,长的需要2年多,最少也要几个月时间;通过行政审批改革后,只需要十几天甚至几天就能办好。这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减少了因审批在时间上的耽搁给个人、企业或组织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途径
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采用了多种方式,总结起来,大体可以归为四类:
(一)削权力
削权力是指把政府审批机关拥有巨大的审批权力的事项,削减掉或者交给行业组织和机构,行政部门只保留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力。经过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削减,取消和调整了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1806项行政审批事项,占总数的50.1%,31个省市累计削减行政审批事项22000多项。从这些简单的统计数据,足以看出这次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
(二)动场地
动场地是指把行政审批改革前的分散地受理各审批事项的部门集中起来,成立“办证大厅”。人们经常听到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办理”就是指这种审批地点集中的审批办理方式。
(三)并程序
并程序是指行政审批流程的合并、简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由于部门繁多,机构重叠,程序烦琐,责任不清,本来很容易审批的事项,由于审批部门相互地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结果把简单的程序复杂化。并程序,就是要清理不必要的审批流程,合并重复的环节,划清彼此的审批界线。所谓的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就是将各个审批环节并联起来。
第二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交流
清单之外无权力窗口之外无审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深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办事成本,提高机关效能,营造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政务环境,促使我县成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引领者和示范区。我县紧紧抓住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契机,先行先试,坚持“精简、下放、优化、监管”工作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省直管县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全县审批权、办事权(公共服务)、执法权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努力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窗口之外无审批”工作目标,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
一、做好“两篇文章”,激发发展活力
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原则,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一是做好“减”的文章,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按照“五个凡是”的原则,大刀阔斧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二是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一律取消;四是凡是近三年来办件量为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暂停实施;五是凡是内容相近、同一审批项目不同审批环节不同情形以及省市下放项目与县原有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一律合并。今年,我县在2009至**年三次清理基础上,结合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由县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逐条逐项梳理、审核,详细了解各部门审批情况,反复征求各部门清理意见,最终形成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共1424项(含省市下放项目),经清理,保留584项、取消448项、暂停实施3
54、下放38项,精减率达59%。
二是做好“放”的文章,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合法、效率、利益、便民”原则,重点做到“四个下放”,尽可将权力下放到乡镇和基层站所,实现权力下放、办事提效。一是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能极大方便群众办事且乡镇有条件能办好的一律下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未具体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直接下放乡镇行使;三是省、市已直接下放县级行使的行政权利,乡镇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乡镇;四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行使。经清理,目前我县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8项。为确保权力下放的规范有序,确保乡镇和基层站所接得到、接得稳、接得好,我县重点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按下放原则对下放项目进行审定,确保下放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坚持以书面形式办理委托下放手续并报县政府备案;三是坚持下放单位对乡镇办理项目审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四是坚持对下放项目进行清理归类,规范管理,形成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二、强化“三项举措”,提升行政效能
我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依据,切实简化办事流程,并明确要求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切实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制度。
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速。首先,精简申报材料。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可要可不要的材料、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都坚决予以取消,同时细化、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大厅设立办事申报材料公示,形成项目办理材料清单。其次,压缩审批时限。在各单位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制订了《**县行政审批即办事项申报表》,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提高即办件比率,尽最大努力做到当场、当天办结,同时对即办件做好记录。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心窗口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并联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申请人只需直接向主办窗口申请,由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再将项目信息抄告相关窗口,并要求相关窗口限时提出本单位的审批意见,最终由主办窗口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较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我县实施“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间均压缩在法定时间的40%以内。
二是在行政服务上提质。首先,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在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通过采取设立窗口、制作表格、公示办事流程等措施,对申请人面对面解说疑难事情;不可当场办理的,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主动与申请人互动联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立项目办理电子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规范窗口办理。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因特殊情况暂不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为提高窗口办理质量和水平,我县健全了办理体系,建立了一个中心、六个专业办证大厅(国税局、地税局、计生委、交警大队、就业局和农机局)、十九个便民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体系,确保群众办事“不进衙门不见官”;全面推行了窗口首席代表制度,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服务股股长担任,并由各部门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工作人员职责、审批权限和权利义务;推行了审批专用章制度,为窗口统一配备“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简易事项和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发证,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了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特别加强了对项目、人员、授权“三到位”、流程优化、首席代表,窗口单位办件程序、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办事群众两头跑,真正做到便民、为民。
三是在行政收费上减负。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整顿乱收费行为,我县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对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制订了《**县行政审批项目事业性收费自查表》。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涉及收费的项目进行梳理,公开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定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单》。
四、健全“四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我县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在完成全面清理审定后,县政府于今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县本级行政审批权清单》、《县本级办事权清单》,其中行政许可253项,非行政许可106项,保留公共服务2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5项,同时明确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审批。同时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即办事项审批清单》和《一审一核事项审批清单》、《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从讨论、决定、审定、备案等环环相扣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只有经本部门集体讨论才可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批事项听证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建立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定制度,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经审批部门集体讨论以外,还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建立了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含材料不全)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制度。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完成后,我县各部门都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了委托项目的委托单位、下放项目的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要求各部门和乡镇对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应依法依规行使下放行政审批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其次,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了放权单位和县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再次,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仍采取体外循环以及超越权限、超时不办、违反程序等行为给群众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wto对我国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加入wto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经济的冲击。其中,加入wto更是给中国行政改革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与动力,wto规则为中国行政改革提供了限制性的规范和阶段性的目标模式,促进中国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wto行政改革挑战动力目标模式参考路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数次以机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其中进行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8次。从这8次改革中可以看出,行政体制改革虽然也得到来自外部力量(扩大开放)的促进,但改革的主要动力是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推动着行政改革一步一步向前进,行政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那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能。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入世”前,行政改革受国内因素影响较大的话,那么“入世”后,行政改革将同时受到内外力量的共同作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力,一是跨(多)国公司,二是超国家经济组织。这两大主力将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直接或间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和1995年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不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规范的国际性贸易组织,其一系列游戏规则、协定对成员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要求更严。一个成员国要享受wto的权利并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就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
一、wto的规则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对政企关系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政企分离的原则告诉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从根本上理顺政企关系,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在全球性经济竞争中赢得胜利。《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专门对wto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法律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为本国国有企业和其他成员国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与地方政府具有十分密切的血缘关系,“政企分开”的目标始终不能实现,这严重地阻碍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分布广泛,政府资产大范围地占据着各类经营性行业,甚至还有垄断的现象;二是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人事安排等诸多内部事务仍受到地方政府较大程度的指挥和干预。中国加入wto后,依照wto的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的联系纽带将逐渐被切断,职能部门不仅要平等地对待本国和非本国的企业.而且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也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传统的干部任免体制也将被打破,企业经理必须从企业行政干部体系中剥离出来.政府只应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监督权,其他一切权力转交给企业。
(二)、对政府经济职能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非歧视的原则,提示行政改革只有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提升政府的良性能力,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wto[1cj经济竞争活动,政府对本国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来企业同等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wto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具体说来,入世后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优越的生活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二是法治,要严格、严密立法,保证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宏观调控活动,都有法可依,杜绝政府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调控,要从以往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的管理模式,运用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四是保护,就是要在保持民族工业的基础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三)、对政府运作程序提出的挑战。wto的透明度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条文中,它提示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才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wto要求各成员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各其他成员国它的政策的改变、实施细则,各成员国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现行规则的条约、协定等。防止各成员国间的不公平交易。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曾经承诺中国以后所有的涉外经济法规必须透明,凡是不公布的,就不能执行,只能执行公布了的,“黑箱操作”的内部文件不能再搞了。但就我国的现实来看,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公布方面都还未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程序性规则;在政策法规的决策方面,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不仅决策的程序及相关资料都不公开,而且常常连决策的结果都不公开,许多所渭“内部文件”、“内部材料”实际上都是公众应当知晓和掌握的信息。显然,我国政府的“透明”程度还远远来达到世贸组织的要求,因而,加入wto后,世贸组织必然会对我国的政府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提出要求。
(四)、对政府部门本身和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挑战。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需要,政府应当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应当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准的公务员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队伍,其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决策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入世的要求。一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社会、为企业、为公众服务的思想。现在的部门每每强调“加强管理”,实际上部是在加强对老百姓的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我们出台的各项法规也很少设计对部门权力的控制。二是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走私进行“设租”、通过执法行为进行“寻租”的情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我们的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准还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的客观形势的要求。面对wto的迫近,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决策管理、开拓创新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能力都很难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
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取得了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平等的贸易权益,中国在更深的程度上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各国的起点不同,自然会导致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现象。中国加入了wto面临着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竞争,一方面中国与其他wto成员拥有了平等的权利,拥有了相对平等的竞争平台,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与wto发达国家成员具有较大的差距,中国政府只有借助这次加入世贸组织获得了平等权益的契机迎头赶超,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要在全球竞争中迎头赶超,必须更多的吸引外资外商的进入,而外资外商的进入主要看你投资环境的优劣,而投资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又是与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的,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都是由政府主导营造的。试想在一个连开一家餐馆就得花几个月时间跑无数个部门,敲上百颗公章的投资环境下,有选择自由的,追逐最大利益的外资与外商怎么会光顾呢。中国政府要想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赢得相对的优势地位必须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而改善投资环境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就是改善政府行为,进行行政改革。
三、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目标模式与参照路径。
(一)、加入wto为中国行政改革职能的转变提供了目标模式,为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
我们在行政改革中提出职能转变已经许多年了,但职能的转变仍然不理想,这其中在92年前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太明确导致我们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不明确,而在92年后我们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按说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了明确的方向,但是由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到底这样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政府职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无法获知也无从参照,只有在改革中试错。当前中国行政体系处于社会转型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过程中,当前中国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没有政治行政相对二分的过程,行政体系在当前社会中的角色极难定位,相应职能也会模糊不清,我们当前的改革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依职能定机构,谁定职能。谁能合理界定职能。如果是法定职能,法定职能能做到吗。那么这种界定合理吗。其结果将是对行政效率、行政责任、行政目标的贡献还是阻碍。现实的改革状况是行政机构自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由于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自然的经济人倾向,这种对职能界定的合理性程度可想而知。
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普遍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方面的制度建设和一些改革措施了。wto提供的一整套关于成熟市场经济下政府如何行为的规则为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转变职能提供了参照的目标模式,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应该向wto规则给定的目标模式转变。
中国加入wto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后在政府改革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在应对wto挑战进行变革中的教训,加入wto其实是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并且这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没有丝毫的理论的障碍,也很少有保守派的诘难,这个过程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的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参照作用,这样就相当于为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指引了一条低成本的阶段性变革之路。中国政府要好好利用这一契机,正如朱总理在200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只有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机构改革才有依据,入世为机构改革也提供了现成的参照,wto其他成员国为遵循wto规则而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经验可资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肩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责任的机构的设置可以为我国政府机构时参考和学习。
(二)、加入wto为行政程序的再造提供了指导。
目前中国实际行政实践中,许多行政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并且许多行政程序不合理,过于繁杂。比如有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无知,故意刁难以索取好处;故意放纵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以扩大罚款的来源;还有的主管部门经常搞什么评比检查摊派等注定由行政相对人(企业或个人)来买单的活动,为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制造麻烦添加成本。正是因为这些过于繁杂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程序的存在才使得行贿受贿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出现,才是恶化或者制约投资环境的真正元凶。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是公之于众的,并不得任意变更的,更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解释。wto规则为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设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关于进出口许可程序,wto协议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有关进出口的行政管制的程序,从管制的货物的清单的公布到变更清单的通知形式和时限,再到发放有效期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关于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定,wto也给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处境;其次,要简化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保持简便高效;再次,必须依照wto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对现行的不合理的行政程序进行改造,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对于不得不审批要严格规范。
(三)、加入wto为行政分权的规范化提供了压力和规范。
wto规则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贸易与统一实施原则,要求国家的贸易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我国目前国家的贸易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与政策在全国各地都是各有特色,五花八门,更严重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土政策盛行,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利益而以行政命令抵制外来商品甚或摊派本地企业的产品给公务员做工资,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我国,存在严重的行政权力的划分的不规范现象,使那些本来不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却由其违规行使了,地方政府违规行使权力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wto规则相悖,必须进行变革。如何变革,wto规则也给出了有关的规范,例如:在对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定中规定:“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七条第四款)在贸易制度的实施有关方面规定:中国应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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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