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近几年营业税改革对航运业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革航运业影响
为了提升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国家对营业税法也进行了改革,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税【2010】
8号《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是对2009年实施的营业税条例的补充和修订。
一、2009-2010年营业税制改革简析
从2008年以来进行的营业税法的改革,相对所得税法变化较小,其整体框架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变更主要体现在纳税范围、纳税地点、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在这些变更中,与航运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对营业税中“境内”的含义进行了重新解释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旧条例对“境内”的规定是:①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②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④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⑤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⑥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⑦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未标的提供的保险业务等。新条例则对“境内”进行了重新定义: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新条例(2009年)下“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主要包括三层含义:①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②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③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境内”含义的变更意味着起运地说法的取消,而2010年《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于征收营业税,已经缴纳的予以退税。与2009年发布的条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规范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009年营业税条例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公司接受境外公司的劳务,需代其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即境外船公司向境内船公司提供船舶租赁服务,境内船公司应代其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签有双边税务协定的地区,营业税可减免)。
(三)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
2009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旧条例没有规定,只在实施细则中稍有体现。这一变化将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价格起到约束作用。比如集团内部的船舶租赁等经营性租赁,如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在新营业税法颁布以后,将有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
(四)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
2009年条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表示对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此项修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2009-2010年营业税改革对航运企业影响
对航运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为航运企业主要税种,营业税变化中的下,航运企业主要税种仍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法的不断变化,为不少航运企业带来了许多变化,尤其突出的是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点选择的变化。
(一)更多地选择在境外注册公司
在旧税法下,航运企业按起运地缴纳营业税,起运地在境内的航次缴纳营业税;起运地在境外则不交营业税;同时船员外派业务由于提供劳动所在地非境内,也不缴纳营业税。2009年法下,起运地说法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境内”、“境外”企业的说法,按照新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就应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航运业务无论起运地在境内还是境外,均需交税;对境外航运公司的船员外派业务也应交税。运输企业中,运输收入以3%计营业税,如以公司全年收入50亿营业额为例,需缴纳1.5亿营业税,还未计约0.3%的营业税附加。以目前低迷的航运市场来看,燃油价格的上涨、船员成本增加等,使一般性航运企业收入成本率不断攀升,以致于贡献毛利仅能维持平衡甚至亏损,债务风险、资金周转不灵,还需支付人工工资、船舶成本等,使资金也限于断流风险当中,高额税费是企业不得不另谋出路。于是,国内运输企业纷纷在境外成立单船公司,注册于巴拿马、马绍尔群岛伯里兹或利比里亚等地,在注册地国家一般与其他国家保持良好关系,所挂方便旗船舶停泊港口时不容易受到港监psc检查的滞留。一来可以改善税务结构,二来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风险。
然而2010年出台的《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于出口、进口、第三国经营三种方式都予以免征,使新注册公司减少,即将注册的运输企业减缓了注册的步伐。
(二)更多关注境外注册地的选择
在2009年税法规定出台后,非居民企业自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应在境内缴纳所得税,即境外船东将船舶租赁给境内船公司所取得的租船收入应在境内缴纳所得税。香港、新加坡等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地区),对各自国家在对方国家的国际海运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因此一些集团企业境内公司租船给境外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在境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于巴拿马等未与中国建交,未签署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其境外单船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船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
和营业税。因此,有些运输企业不得不将巴拿马等船籍国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等船籍国。2010年后,随着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调整,注册地选择已不再受到过多关注。
(三)更多航运企业关注了内部租赁业务
2009年新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这对航运企业内部租赁业务起到了约束作用。如上所述,许多运输企业在境外设置单船公司后,以内部租赁形式为纽带建立经营管理架构,为了避免境内居民企业产生较高的所得税,有可能将内部租赁价格定价偏低,转移部分利润到境外。新税法有效规避了内部定价转移的现象,使航运企业逐步完善了内部定价制度,更趋于市场化。
三、2011年以来营业税改革趋势及影响预测
2011年,营业税政策迎来新的变革。在以往的税制结构中,流转税税种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两个重要税种并行,使增值税的抵扣环节不够完善,影响了增值税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增值税不能覆盖所有服务行业,营业税的全额征收不抵扣限制了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服务行业在投资决策的方向。另外,为解决税收征管困难,营业税改增值税成为必然。而上海地区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地税收征收体系的优势,因此,上海地区被确定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企业也由于在生产服务行业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具备良好的税改基础,被确定为试点行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对于2012年以上海为试点地区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由于政策颁布时间不长,各方意见不一,也存在不少争议。根据笔者对目前航运企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有几个方面需要值得探讨和研究:
(一)航运企业是降低税负还是增加税负。按照旧营业税法,按照起运地计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出口、沿海均需按3%及附加比例征税,而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差额计税的情况下,计税额基数减少,有可能会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在2010年交通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后,出口、沿海、第三国均不再征收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负为零,如按照增值税方式计缴,则有可能大于免征营业税政策下的应交税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航运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情况,来衡量此次税改究竟为企业带来了什么。
(二)航运企业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实操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与障碍。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相联系的贸易运输遍及全国或全世界。上海进行税制试点改革后,由于非试点区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制差异,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以及试点地区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之间的税制的衔接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但在实操中如何进行抵扣目前尚未有详细解释。以往航运企业开具发票,收取运输收入,按照客户或港方码头开具的普通发票支付运输费用。改革后航运企业需购买专用增值税发票开具,运费发票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运输费用属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销项税方面的发票在取得时会存在一定困难。航运企业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成本类发票(港口成本、船舶固定成本等)均为普通发票,如何抵扣;从国外取得的d/n或发票如何抵扣,以及在未试行税改政策的地区,如何推广并提倡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需增加额外的成本等等。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所有航运企业乃至所有上海地区试点行业企业都是新生事物,企业从营业税纳税主体变更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需要在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税改后,纳税申报的时间、样式都发生变化,新的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学习,并且需要深入了解增值税的抵扣标准、计税方法,以及一些已经办理营业税优惠企业,如何办理退税等。企业需做好对政策的研读,并积极向有关税收征管部门咨询,逐步适应税改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地区作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以来,第一季度成效比较明显,各试点行业税负总体得到减轻,促进了服务行业的发展。上海地区的税改方案得到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同,并逐步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北京等地区也上报了营改增的税改申请,并于近日获得批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而财政部、国税总局等有关部门也在密切关注,将营改增税制改革扩大到全国范围。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后,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税制衔接问题将得到缓解,随着税改的深入开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
第二篇。浅谈金融业营业税对银行改革发展的影响营业税是对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其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
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劳务的单位为营业
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金融业营业税税负大大高于其他行业3%的平均税负水平。
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较重的原因有:
一、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
二、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金融企业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
三、由于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在滞收利息较高时,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
四、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五、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行与央行之间,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取得的收入,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且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也是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配置的差别在于:在福利损失最小的这一点上,直接税优于间接税,所得税用于筹措税收收入,间接税实现公平。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属于间接税,这样的税制已经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也与营造合理的金融生态相违背。税率越高,转嫁比例越大,银行税负率也越大;反之亦然。但我国为混合流转税制,因此银行承担的增值税是转嫁不出去的,这就造成了银行运营的成本加大,但是资金效率并不高。
营业税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较大。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基本在城镇,所以要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金融业存在大量交易合同,印花税一般按照交易额向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负偏高。综合考虑各种税计算得出: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综合流转税负担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5%+5%×7%+0.005%÷rl×100%+5%×3%(rl为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大大高于邮电等行业3.3%的综合税率,虽然同为高利润服务业,邮电业税负却仅为金融业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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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在我村里,有很多的人在打扑克、搓麻将的时候赌过钱,虽然数额不大,一般都是一元、两元、十几元。我们村子里的麻将桌很多,在我家这边就有2-3家,据我了解,他们都是一天工作之余来聚众小玩几把,累了一天了,放松放松。我有个亲戚,就是开麻将桌的,他家目前有一台麻将机,他家附近的一些老年人啊、白天工作晚上休闲的人等就来他家去打麻将,一场有将近6个小时,一人5元交给使用费,输赢单算。这样,开棋牌室的人每天就能赚到几十元的“场地费”,而打麻将的人有的也能小玩赚点钱。我觉得这种风气必须加以遏制,阻止其扩散蔓延。虽然双方都有利,还丰富了文化生活,但这毕竟是一种不良风气。
但目前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不适应,存在着一些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例如:加强硬件建设、重视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加强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等。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影响是可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