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材料要求-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1-12-01发布部门:【字体小中大】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中方协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局或四大开发区初审转报的请示(2份);
2、《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需盖骑缝章)(5份);
3、《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第十四项所列附件(5份):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②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最新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外方企业注册证书以及其他资产证明材料等);③向银行申请融资的,需附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④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⑤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⑥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文件。
*以上附件,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二篇:发改委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大全)发改委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xiexiebang.com/news/china/20041202/101819.shtml
央视国际(2004年12月02日11:27)
中国网消息。今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该款的“有关法规”主要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该文件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因此,《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办外汇、海关、出入境和税务等方面手续。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各级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编:辛梓
第三篇: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填写说明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14、备案证明原则上不设定密级,我委确认备案后即在网上公开项目及申报单位名称(不公布其他项目具体信息)和备案证明文号。如果备案单位认为该项目信息需要保密,可在报送的备案证明右上角增加“秘密”、“机密”等密级。
第四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
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发改委2014-06-0314:35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8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
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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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